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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配套奖励(资助)资金申请指南(暂行)

作者:广东新方略质量科学研究院 浏览: 发表时间:2017-02-20 13:48:10

第一条 设定依据

    1.《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8号);

    2.《市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深经贸信息综合字〔2016〕149号)。

第二条  奖励(资助)对象

    本配套资金的奖励(资助)对象为获得中国质量奖和广东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以及获批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

第三条  奖励(资助)标准

    获得中国质量奖大奖的企业,一次性给予 300 万元奖励;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一次性给予 100 万元奖励;获得广东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一次性给予 100 万元奖励;通过“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验收的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资助。

第四条  申报条件

    中国质量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配套奖励资金申请条件:

    (一)在深圳市合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获得中国质量奖大奖或提名奖,或获得广东省政府质量奖。

    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配套资助资金申请条件:

    (一)深圳市各区政府或新区管委会;

    (二)通过“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验收。

第五条  申请材料

   (一)《中国质量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配套奖励(资助)资金申请表》;

   (二)获得中国质量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的文件或奖牌复印件(验原件);

   (三)获奖单位具有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的,提供复印件(验原件);

(四)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印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印章;一式2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第六条  业务受理

    每年3月1日至4月30日(工作日),申报单位可以向市市场和质量监管部门申请奖励(资助)资金。市市场和质量监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限期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充完善,逾期未能补充完善的,不予受理。

    受理地点:深圳市深南大道7010号工商物价大厦813室。

    咨询电话:83070109。

第七条  公示及异议处理

    市市场和质量监管部门根据受理情况提出拟奖励(资助)名单,名单在市市场和质量监管部门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在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提出异议。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提交异议材料、说明理由,并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单位提供的书面异议材料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供的书面异议材料应签署个人真实姓名,并写明联系电话和通信地址。

市市场和质量监管部门对符合有关规定的异议材料予以受理。对受理的异议材料,市市场和质量监管部门应在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进行核实,并出具处理意见。

第八条  虚报、冒领,或者以非正常申请的方式套取或骗取奖励(资助)资金的,市市场和质量监管部门三年内不受理其任何奖励(资助)申请,并将申请人列入政府资金使用诚信黑名单;情节及后果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九条  本申请指南由市市场和质量监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申请指南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版权所有:广东新方略质量科学研究院
技术支持:十佳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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